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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出具交易憑證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甘肅文交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交易憑證,是指甘肅文交中心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甘肅文交中心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至甘肅文交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審批情形時,甘肅文交中心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按照第三條規定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甘肅文交中心不得對轉讓項目重復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轉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交易價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甘肅文交中心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涂改。 第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加蓋甘肅文交中心專用印章。 第九條 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提出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嚴重違規情形,致使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且經確認屬實的,甘肅文交中心應當撤銷該項目的產權交易憑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甘肅文交中心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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