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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結算交易資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甘肅文交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甘肅文交中心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甘肅文交中心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產權轉讓的交易資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 第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甘肅文交中心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第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交易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首付金額。 第六條《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額應不低于總價款的30%,并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甘肅文交中心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八條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九條 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結算賬戶,甘肅文交中心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二)產權轉讓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甘肅文交中心辦理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甘肅文交中心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甘肅文交中心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十條 產權交易資金原則上不得由他方代為收付。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甘肅文交中心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甘肅文交中心在收到服務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十二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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